兩高發布司法解釋:貪污受賄起罪額由5千提至3萬
發布于:2016-04-21 14:38:38 點擊量:
在對貪污賄賂犯罪作出重大調整的《刑法修正案(九)》施行近半年后,兩高昨日聯合發布了相關司法解釋。該司法解釋明確了貪污罪和受賄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以及貪污罪、受賄罪死刑、死緩及終身監禁的適用原則等。其中,“數額較大”的一般標準由1997年刑法確定的5000元調整至3萬元。
去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后,一些司法領域的專家學者和司法系統工作人員均呼吁兩高盡快制訂出貪污受賄犯罪案件的量刑標準。
此前,多位法官和檢察官在接受新京報記者采訪時都表示,因為司法解釋尚未發布,對于涉案金額可能在變動范圍內且尚在審理期限內的案件,一般是能等就等。
焦點1
300萬元以上為“數額特別巨大”
昨日兩高發布的名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將貪污罪、受賄罪“數額較大”的一般標準由1997年刑法確定的5000元調整至3萬元,同時對其他檔次的量刑標準也作出相應調整。
其中,“數額較大”的標準為貪污或者受賄數額在3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數額巨大”標準為貪污或者受賄數額在2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數額特別巨大”為貪污或者受賄數額在300萬元以上。
此前,《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貪污罪、受賄罪的定罪量刑的數額標準,代之以“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同時對貪污受賄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不再單純以具體的數額作為定罪量刑標準,而要綜合考慮犯罪情節和涉案金額。
■ 解讀
貪腐定罪起點為何大幅提高?
專家:17年來人均GDP增長約6.25倍,經濟社會變化巨大
最高法刑二庭庭長裴顯鼎表示,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變化,1997年刑法所確定的定罪量刑標準已不適應這種發展變化;近年來的實踐中,由于受地域差距等因素的影響,各地對貪污受賄移送追究刑事責任和定罪量刑的標準不盡統一,需要統一規范。
對于貪污受賄數額的調整,最高法刑二庭副庭長苗有水表示,衡量是否合理要從經濟社會發展來看,從反腐敗斗爭的全局和全面部署來看,從司法解釋對貪污受賄犯罪所作的全面規定來看。苗有水認為,司法解釋通篇體現了對貪污受賄犯罪從嚴打擊的精神。
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院長趙秉志認為,對貪腐行為的“零容忍”并不等于對貪污受賄犯罪要實行刑事犯罪門檻的“零起點”。我國對貪污受賄起刑點的設置經歷了從2000元到5000元再到《刑法修正案(九)》“數額較大”的概括規定。這期間經濟社會發展變化巨大,人均GDP從1997年至2014年增長了約6.25倍,將5000元的起刑點進行適度的提升也是勢在必行的。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陳興良則表示,貪腐起刑點從5000到3萬元,似乎存在較大幅度提高。但從1997年到2016年近20年間,5000元的定罪數額確已不適應社會發展。從司法實踐看,這種定罪數額的調整對于貪污受賄罪的實際懲治其實不會發生太大的影響,也不會讓貪污受賄罪的犯罪圈驟然縮小。
貪污受賄3萬以下不追刑責?
最高法:貪污受賄1萬元以上,情節嚴重也將追刑責
按照最新司法解釋規定,兩罪“數額較大”的一般起點為3萬元,對于低于3萬元的貪污、受賄行為是否還會追究刑事責任?
對此,裴顯鼎介紹,貪污受賄罪的量刑數額提高到了3萬元,并不意味著低于3萬元的貪污受賄行為一概不能作為犯罪處理。根據司法解釋,貪污受賄1萬元以上不滿3萬元,具有下列情節之一,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在貪污罪中,這些情節包括:(一)貪污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防疫、社會捐助等特定款物的;(二)曾因貪污、受賄、挪用公款受過黨紀、行政處分的;(三)曾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追究的;(四)贓款贓物用于非法活動的;(五)拒不交代贓款贓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繳工作,致使無法追繳的;(六)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受賄數額1萬以上不滿3萬,具備特定情節同樣要嚴處。其情節除前款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的情形外,還包括:(一)多次索賄的;(二)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的;(三)為他人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
按照司法解釋規定,數額不滿“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但達到起點一半,并同時具備上述規定情節之一的,依法從重處罰。
量刑標準變化誰受影響最大?
專家:貪污受賄金額不滿10萬元犯罪量刑變化最大
中國政法大學刑法學教授阮齊林表示,雖然按1997年刑法規定,5000元以上就可追究刑責,但在實踐中,司法機關一般對貪污受賄數額在2萬以下的行為不追究刑責,而代之以黨紀政紀處分。所以在一般情況下(不涉及嚴重情節),新司法解釋對貪污受賄數額在3萬元以下的情形影響不大。
此外,貪污賄賂金額在300萬以上的量刑變化也不大,無論按照1997年刑法還是新司法解釋,這一數額都屬于“數額特別巨大”的情形,量刑都在10年以上。
阮齊林表示,影響較大的是貪污受賄金額不滿10萬元的一類犯罪嫌疑人。按照1997年刑法規定,貪污受賄5萬元以上量刑期在5年以上;涉案金額在10萬元以上刑期基本在10年以上,“在5萬到10萬元之間,基本上是1萬1年,定罪量刑容易出現大起大落?!倍凑招碌乃痉ń忉?,貪污受賄金額不滿10萬元屬于“數額較大”情形,依法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阮齊林表示,過去貪污受賄金額在10萬以上刑期就在10年以上或無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以死刑,“從10萬到100萬到1000萬,刑期的變化非常小”。而按照此次出臺的司法解釋,貪污受賄金額在20萬以上量刑在3年以上,“到300萬基本上是三四十萬一年,量刑更加穩定?!?/p>
焦點2
終身監禁一經作出不得減刑假釋
去年11月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新增了對貪污受賄犯罪可以在判處死緩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的規定,那么,如何保證該規定在司法實踐中有效執行?
昨日發布的兩高司法解釋從實體和程序方面明確了終身監禁適用的情形。在實體方面,司法解釋明確,對那些判處死刑立即執行過重,判處一般死緩又偏輕的重大貪污受賄罪犯,可以決定終身監禁。在程序方面,司法解釋明確凡決定終身監禁的,在一、二審作出死緩裁判的同時應當一并作出終身監禁的決定,而不能等到死緩執行期間屆滿再視情而定。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委員周光權表示,這樣的規定實際上是將終身監禁作為貪污受賄罪的死刑替代措施看待,而不適用于因犯有貪污受賄罪原本就應該判處死緩的人,從而防止終身監禁的不當適用?!敖K身監禁的裁定必須在裁判的同時就作出,意味著一經作出就必須無條件執行,不能再減刑、釋放?!?/p>
■ 解讀
“終身監禁”在實踐中如何適用?
專家:終身監禁刑罰設定要從死刑適用角度來考慮
兩高司法解釋明確規定了終身監禁的適用情形。主要適用于判處死刑立即執行過重、判處一般死緩又偏輕的重大貪污受賄罪犯。對于這一規定,司法審判人員在實踐中如何把握?
最高法刑二庭庭長裴顯鼎表示,終身監禁是介于死刑立即執行與一般死緩之間的一種執行措施,但又比一般死緩更為嚴厲。
中國政法大學刑法學教授阮齊林在接受新京報記者采訪時也表示,終身監禁刑罰的設定要從死刑適用的角度來考慮,因為貪污受賄犯罪為非暴力犯罪,在目前慎用死刑的背景下,因貪污受賄而直接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情況較少。但為了加大對貪腐行為的懲罰力度,又在死緩的基礎上加設了一個終身監禁刑。
阮齊林告訴記者:“司法解釋對于終身監禁的適用并沒有規定具體金額和情形,保留一定彈性可以對貪污受賄犯罪分子保持一定的威懾力?!敝劣诮K身監禁具體適用,則可以在實踐中通過判例等確定,“最高法的法官應該心里有數,具體怎么用也可以通過幾起案件的死刑復核體現出來。通過實踐中的判例、司法內部會議和經驗交流,會逐漸確定一個適用的標準?!?/p>
■ 其他看點
●收哪些財物算“受賄”?
司法解釋第十二條:賄賂犯罪中的“財物”,包括貨幣、物品和財產性利益。財產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為貨幣的物質利益如房屋裝修、債務免除等,以及需要支付貨幣的其他利益如會員服務、旅游等。后者的犯罪數額,以實際支付或者應當支付的數額計算。
●“小貪不斷”如何算受賄額?
司法解釋第十五條:對多次受賄未經處理的,累計計算受賄數額。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前后多次收受請托人財物,受請托之前收受的財物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應當一并計入受賄數額。
●贓款做慈善不影響罪名認定?
司法解釋第十六條:國家工作人員出于貪污、受賄的故意,非法占有公共財物、收受他人財物之后,將贓款贓物用于單位公務支出或者社會捐贈的,不影響貪污罪、受賄罪的認定,但量刑時可以酌情考慮。
●“身邊人”腐敗怎么治?
司法解釋第十六條:特定關系人索取、收受他人財物,國家工作人員知道后未退還或者上交的,應當認定國家工作人員具有受賄故意。
●罰金額度如何制定?
司法解釋第十九條:對貪污罪、受賄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應當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金;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應當并處20萬元以上犯罪數額2倍以下的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應當并處50萬元以上犯罪數額2倍以下的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對刑法規定并處罰金的其他貪污賄賂犯罪,應當在10萬元以上犯罪數額2倍以下判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