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平時說的“嘴上說說”到底有法律效力么
發布于:2018-06-27 15:35:38 點擊量:
咱們今天先從為人作保說起。
劉先生因生意原因資金鏈緊張,向好友李先生借款一百萬元。
萬先生和劉先生是多年好友,在李先生的請求下,劉先生便把萬先生請來為他作保,由于三人之間都比較熟,便沒有簽合同。
借期已滿,劉先生因為生意徹底失敗而跑路了。李先生要錢無門,只好拿著與劉先生的微信記錄和轉賬憑證去法院起訴劉先生和萬先生。萬先生由于意圖逃避責任而在庭上否認了曾答應為劉先生作保。
最終等來的一紙判決使李先生萬分失望,法院判決萬先生不承擔保證責任。
這究竟是為什么呢?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十條規定:
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可見,我國原則上是允許以口頭形式訂立合同的,但是關鍵點在于第二款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李先生的虧就吃在,保證合同依照法律的規定,是應當采取書面形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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