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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除最后藩籬 實現莊嚴承諾——最高人民法院部署“基本解決執行難”工作綜述

發布于:2016-04-21 09:01:01 點擊量:

 歷史將會銘記這一時刻。

  2016年3月13日,人民大會堂,十二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作高法工作報告。

  “堅持以人民呼聲為第一信號,向執行難全面宣戰,深化執行體制改革,提高執行信息化水平,規范執行行為,窮盡執行措施,加強信用懲戒,讓失信被執行人寸步難行、無處逃遁,用兩到三年時間,基本解決執行難問題,破除實現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藩籬?!?/p>

  周強院長的聲音鏗鏘有力,會場爆發出經久不息的掌聲,久久回蕩在人民大會堂。

  這是對2800余名全國人大代表的承諾,更是對全國13億人民作出的莊嚴承諾,從那一刻起,向執行難全面宣戰的“集結令”已經發出,向執行難發起總攻的“沖鋒號”正式吹響。

  守護最后防線,法院義不容辭

  司法,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而執行工作,是這一道防線上的最后一環。

  有人稱,“蜀道難難于上青天,執行難難于攀蜀道”。

  改革開放三十年來,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和利益格局的多元化,社會矛盾激增,大量的訴訟案件涌入人民法院并進入執行程序,執行積案“案臺高筑”現象非常嚴峻,一些生效法律文書得不到實際有效執行,無形中助長了惡意逃債的不良社會風氣,司法裁判的權威和司法公信力遭受貶損。

  司法公正不只是抽象的權利義務的對等,更是權利實實在在的兌現,司法公信力不僅需要裁決結果的公平公正,也需要業已生效的裁判文書能夠得到強有力的執行。案件得不到執行,司法公正就會大打折扣,司法公信力就顯得無比蒼白。

  近年來,特別是2013年以來,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在黨委領導、人大監督和社會各界支持下,緊緊圍繞“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的目標,以執行工作信息化建設為抓手,全面強化各項執行工作,在解決執行難方面不斷取得新進展、新突破:

  ——執行信息化突飛猛進。201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正式開通網絡執行查控體系,目前已與中國人民銀行、公安部、交通部、工商總局、銀監會、證監會等部門對接,實現了11類17項信息的查詢,與600家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了網絡對接,可以在全國22萬個銀行營業網點對被執行人的財產進行查控。

  ——信用懲戒機制大顯神威。人民法院不斷拓展對失信被執行人聯合信用懲戒的范圍和深度,最大限度擠壓失信被執行人生存和活動空間,截止到目前,已向社會公眾發布失信被執行人信息340余萬例,有關部門共限制失信被執行人乘坐列車78.24萬人次、乘坐飛機388.7萬人次,10%以上的失信被執行人懾于威力自動履行義務。

  ——執行機制不斷改革創新。在加大集中查詢財產力度、通過強化責任追究推進被執行人財產報告制度的同時,許多法院還采取委托審計調查、發放律師調查令、建立懸賞舉報制度、推行財產保全責任保險等措施,為執行機制改革創新積累了寶貴的經驗。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提出,要切實解決執行難,依法保證勝訴當事人及時實現權益,“切實解決執行難”被列為全面依法治國的目標任務之一。隨著法治建設的推進,人民群眾法治意識明顯增強,履行生效裁判確定的法律義務的自覺性、主動性不斷提升,“基本解決執行難”具備了現實基礎。

  破解執行難,一直是人民群眾期待已久的愿望,在全面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歷史進程中,“基本解決執行難”的提出正逢其時,是以周強院長為班長的最高人民法院黨組的英明決策,體現了人民法院義不容辭的責任感和舍我其誰的氣魄。

  加強頂層設計,瞄準“四個基本”

  狹路相逢勇者勝,勇者相逢智者勝。

  “用兩到三年時間,基本解決執行難問題?!?“時間表”已經劃出,任務緊迫,時不我待。

  解決執行難,不僅僅需要勇氣,更需要運籌帷幄決勝于千里之外的智慧,需要迅速貫徹戰略意圖完成預定目標的執行力,需要勾勒出一張清晰可循的“路線圖”,需要對執行難現實有清醒的認識,對執行難的形勢有準確客觀的把握。

  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有關負責人表示,解決執行難,首先要正確認識執行難。執行難問題成因復雜。對于被執行人喪失履行能力、無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無論采取什么執行措施都不可能執行到位,這在任何國家、任何時期都是一樣的,這是當事人面臨的商業風險、交易風險,要依靠全社會力量從源頭上進行綜合治理。人民法院所要解決的執行難主要是指有財產可供執行而不能得到及時全部執行的情況,主要表現為被執行人以各種手段規避執行、抗拒執行或外界干預執行等現象,以及人民法院自身消極執行、選擇性執行甚至亂執行等執行不力、執行失范情形。人民法院解決執行難,就是要采取堅強有力的措施,確保有財產可供執行案件全部或絕大部分得到及時有效執行。

  基本解決執行難問題,如何算基本解決?為此,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四個基本”的目標:被執行人規避執行、抗拒執行和外界干預執行現象得到基本遏制;人民法院消極執行、選擇性執行、亂執行的情形基本消除;無財產可供執行案件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標準和實質標準把握不嚴、恢復執行等相關配套機制應用不暢的問題得到基本解決;有財產可供執行案件在法定期限內基本執行完畢,人民群眾對執行工作的滿意度顯著提升,人民法院執行權威有效樹立、司法公信力進一步增強。

  “不謀萬世者,不足謀一時,不謀全局者,不足謀一域”。最高人民法院強調,要立足中國國情,科學謀劃解決執行難的頂層設計,在執行理念、執行方式、執行管理等方面勇于探索、大膽創新,不斷積累解決執行難的實踐經驗。

  最高人民法院還強調,解決執行難涉及方方面面的工作,必須整體布局、有序推進:強化財產調查手段,完善網絡查控系統,是解決執行難的前提;加大規避抗拒執行行為制裁力度,是解決執行難的有力保障;強化執行監督、規范執行行為,提高隊伍整體戰斗力,是解決執行難的組織基礎;促進誠信機制建設、優化外部環境,是解決執行難的必要條件。解決執行難,要堅持標本兼治,注重長遠發展,要通過堅決有力的治標措施,推動執行效率穩步提升,同時要著眼長遠,積極推動社會誠信體系建設和破產、保險、救助等制度完善,謀劃解決執行難的長效治本之策。

  抓好“五項工作”,堅決打贏硬仗

  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有關負責人表示,基本解決執行難,需要用兩到三年時間完成,每一年都有具體的任務和時間表,第一年應當著力抓好奠基性工作,為后兩年以破竹之勢完成任務奠定堅實基礎。

  據介紹,為了堅決打贏基本解決執行難這場硬仗,當前各級人民法院要著重抓好以下工作:

  ——著力抓好執行規范管理。要完善規范體系,靠制度管人。目前,執行工作不規范、執行隊伍管理不嚴格的問題仍然較為突出,要解決執行難,必須狠抓規范體系建設。據了解,最高人民法院已經初步擬定了變更追加執行主體、財產申報和財產調查、財產保全、網絡司法拍賣、執行和解、仲裁裁決執行、公證債權文書執行、參與分配、股權執行等司法解釋、規范性文件起草計劃,多數將在今年年底前完成。同時,要敢于管理,創新管理方式;加大監督力度,完善監督機制;加強廉政建設,確保公正廉潔。

  ——大力推進執行信息化建設。智能化是執行工作將來的趨勢,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要建設執行信息化3.0版:完善網絡執行查控系統,通過政務網、專網等實現人民法院執行查控網絡與政府機構及各社會主體之間的網絡連接,建立覆蓋全國及主要財產形式的網絡化執行查控體系。完善遠程指揮系統和流程管理系統,四級法院執行指揮系統要實現聯網運行、實時指揮,建設并推廣應用全國四級法院統一的執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統,實現所有執行案件網上辦案、網上公開、網上監督。推進全國統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建設,進一步打破信息壁壘。要確保信息化成果得到充分運用,下大力氣解決“重建設、輕運用”的“花架子”問題,堅決杜絕建而不用的情況發生。要實現所有執行案件網上辦案、網上公開、網上監督,通過設置提示提醒、審批管理、監督督促、程序控制、廉政風險防控等節點,對案件執行進行立體化的節點監控。

  ——積極開展執行改革創新。2015年以來,最高法院批復廣東、浙江、廣西、江蘇、上海高院和河北唐山中院、四川成都中院試點方案,這些試點地區要及時總結經驗和問題,為執行分權改革頂層設計提供第一手素材。要進行執行機制改革創新,在建立和完善立審執協調配合、異地協作執行、執行轉破產等機制方面進一步探索,積累經驗。不僅要在執行理念、執行管理等方面創新,還要在執行方式方法等方面大膽創新。要建立執行創新的激勵機制,積極鼓勵在法律許可范圍內的“微創新”與“微改革”活動。最高人民法院已經創立執行創新獎項,將定期組織創新評選活動,對各地創新成果予以褒獎,通過媒體向全社會公開推介,為執行工作科學發展增續內生動力。

  ——深入開展反規避執行整治行動。要采取各種有效措施,持續深入開展反規避執行專項行動,要將專項行動的精神和要求轉化為常態化工作,不斷提高查處規避執行行為的司法能力,完善相關協調配合機制,加大依法制裁力度,全面壓縮規避執行行為的存在空間。要真正發揮被執行人財產報告制度的威懾作用,及時向被執行人發送報告財產令,明確財產報告范圍、時間及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法律后果。對拒不申報或經核查申報不實的,嚴格依法追究責任。要加大立審執協調配合力度,立案階段要通過簡便有效的方式,強化執行風險告知和保全、先予執行申請提示,做好保全申請與執行查控系統的有序銜接,提高保全債務人財產的及時性、有效性,降低申請執行人權利落空的風險。要加大對被執行人財產核查力度,繼續探索委托審計調查、委托律師調查、懸賞舉報、強制清算等制度。要加大對規避執行的懲戒力度,按照“應納入全部納入”的原則,將符合納入條件的被執行人一律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督促其自動履行義務;對存在規避嫌疑的,要暢通渠道,支持債權人運用代位權、撤銷權訴訟進行權利救濟;對查實的一般規避行為,要充分運用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予以懲戒,罰款和拘留措施可以并用;對情節嚴重的規避行為,要利用公訴、自訴兩種渠道追究行為人的拒執罪責任。

  ——努力改善執行工作環境。要始終堅持黨的領導,充分發揮黨委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領導核心作用,匯聚全社會力量,形成解決執行難的合力。要協調有關部門,重點解決“點對點”網絡查控對接中以及聯合懲戒的瓶頸,及時處置阻礙執行、暴力抗拒執行,有效抵制和克服干預執行、消極協助執行和執行中遇到的地方和部門保護主義現象。要特別重視對解決執行難的宣傳工作,不僅要大張旗鼓宣傳人民法院窮盡手段、竭盡所能取得的執行工作成效,還要引導全社會對執行不能形成科學理性的認識。要讓人民群眾充分了解執行工作面臨的客觀現實,如果把被執行人完全喪失履行能力的情形都要求法院解決,將會造成人民法院不能承受之重。要增強擔當意識,不僅要著力解決被執行人規避執行和人民法院消極執行等突出問題,還要重視對執行不能案件的防范和化解工作,不斷增強當事人的獲得感。要積極推動社會征信體系建設和破產、保險、救助等制度完善,通過強化綜合治理,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實現執行不能案件數量和比例不斷減少、疏解渠道不斷暢通、執行不能的總體狀況逐步改善,從而從根本上解決執行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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