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神志不清時被辦理離婚手續 告贏民政局
發布于:2016-04-20 09:58:37 點擊量:
劉麗(化名)怎么也想不到,相濡以沫近二十年的丈夫竟然趁她神志不清時帶她到民政局離婚,而民政局也給他們辦理了離婚手續。
丈夫入獄四年 妻子不離不棄
劉麗家住未央區,今年44歲,1997年經人介紹認識了同村一小伙,同年二人邁入了婚姻殿堂。次年,兩人的女兒出生了,從此,劉麗就專心在家相夫教子,贍養老人。兩人感情也一直很和睦。
2006年,在外務工的丈夫因過失致人死亡,被法院判處4年有期徒刑。丈夫進了監獄,日常生活費和孩子的學費都成了問題,劉麗無奈之下,只能獨自支撐起整個家庭。農閑時,她還多次前往監獄看望丈夫,鼓勵他積極改造。
丈夫不顧妻子生病與其離婚
丈夫提前出獄了,劉麗本以為從此就能過上正常的生活。就在一家人沉浸在團圓的喜悅中時,劉麗卻發現自己的注意力開始不集中,偶爾還會出現幻覺。劉麗說,這也和丈夫入獄,她受了刺激有關。隨著癥狀的加重,她甚至不能清楚地表達自己的意愿,平日里許多簡單的事情都只能由其母親代勞。
以往的賢內助現在反而成為家庭的累贅。2014年11月,丈夫未征得劉麗母親的同意,帶著幾乎沒有行為能力的劉麗前往未央區民政局登記離婚,并順利領取了離婚證。
為家庭辛苦了這么多年,怎么說離婚就離婚?這讓劉麗以及她的娘家人怎么都想不通。
2015年1月29日,劉麗在親屬的陪同下前往陜西新安司法鑒定中心做鑒定,鑒定報告確定劉麗患有典型性慢性衰退性精神病,病程至少在5年以上。
民政局稱過程符合法定程序
劉麗不服未央區民政局婚姻登記處頒發的離婚證書,于2015年4月17日將未央區民政局告上法庭。
作為原告,劉麗請求撤銷離婚證書的同時提出賠償訴訟費及鑒定費5000元的訴請。
對于指控,未央區民政局辯稱,頒發離婚證書的過程符合法定程序,工作人員是在核定材料并對雙方進行了必要詢問后,認為雙方符合離婚條件,才準予離婚登記的。關于劉麗患有精神疾病一事,未央區民政局稱,他們不具備鑒定精神疾病的職能,且劉麗的相關就診病歷及鑒定是在離婚登記后發生的,因此對劉麗的鑒定費不予認可。
而劉麗的丈夫則稱,其與劉麗去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時不知道她患有精神疾病。
法院判其離婚證書無效
未央區法院經審理查明,結合劉麗的病例資料和司法精神病學檢查所見,劉麗患有精神分裂癥,其目前屬于慢性衰退病程,沒有行為能力,其本人任何權利都應由其監護人代理行使。2014年11月20日辦理離婚時,劉麗的法定代理人并未在場。
昨日,華商報記者了解到,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兩人的離婚證書的登記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是否應當撤銷?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根據該項規定,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的當事人的離婚登記,故原告劉麗和丈夫離婚不能適用行政程序,不屬于婚姻登記機關受理范圍。
被告未央區民政局作為未央區婚姻登記機關,按照相關規定辦理未央區居民離婚登記是其法定職責,其在辦理兩人離婚登記時,已經依法履行了審慎合理審查職責,仍未發現劉麗無民事行為能力,在原告劉麗客觀上不能完全真實表達自己意愿的情況下,對雙方的離婚登記申請予以受理審查并登記頒證,違反了法定程序,該離婚登記不能成立。
劉麗丈夫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采用隱瞞手段進行離婚登記,違反了《婚姻登記條例》的相關規定,擾亂了婚姻登記機關的正常登記程序,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法院認為,原告劉麗主張由被告承擔鑒定費5000元一事,因原告未向法院提供鑒定費票據,依法不予以支持。
綜上,未央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撤銷被告西安未央區民政局向原告劉麗和其丈夫頒發的離婚證書。法院判決之后,2015年年底,劉麗的丈夫又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但被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