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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土地使用權, 到期后房子怎么辦?

發布于:2016-04-18 15:57:44 點擊量:

據溫州網16日報道,連日來,溫州部分市民因土地使用年限到期或即將到期,交易價不超過100萬的房子面臨要花費數十萬元(房產交易價的1/3到一半)的高額土地出讓金“買地”才能重新辦理土地證的遭遇,在社會各界引發熱議和關注。

眾所周知,土地是不動產的主體,沒了使用權,土地上附著的房產也就沒了基礎。房子本身說白了就是磚塊水泥+鋼筋,房產的價值很大一部分來自于土地價值。但由于目前房地產市場透明度不足,很多買房人還沒有意識到土地使用權年期對房產價值的意義,導致土地使用權價值被低估,對于續期,群眾的心理預期存在差距也就可想而知了。

雖然2007年3月通過的《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但如何續,續期時需不需要交納土地出讓金,到目前國家也沒有出臺任何實施細則。立法的滯后,使得基層主管部門在操作中無章可循,也只能含糊著辦了。你想弄個一清二楚,沒辦法,只能說聲“對不起!”

不過,在2007年8月修訂通過的《城市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二條又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但依照前款規定未獲批準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紤]《物權法》是產權保護的特別法,因此,溫州那些市民房產土地使用權到期后,雖然已不再擁有出讓性質的土地使用權,但政府亦不能無償、強制收回土地。如果居民不繳納土地出讓金,房產所有人相當于是在無償使用土地。

從理論上講,土地使用權到期的市民,如果僅僅是居住需求,可以不用繳納土地出讓金而繼續住在房子里(恐怕任何人也不會或不敢把他們強制趕走)。當然,這種性質的土地使用權會限制房產所有人在房地產轉讓、抵押等方面的權利。若要考慮未來有轉讓、抵押房產的可能,那么繳納土地出讓金獲得出讓性質的土地使用權證是必要前提,或者在轉讓不動產時補交土地出讓金。

新房開發時,開發商在一級土地市場上競價拍賣獲得土地使用權并支付土地出讓金,而到期以后,續期的土地出讓金價格沒法采用拍賣競價方式,也只能通過基準地價計算土地出讓金。所謂基準地價是指土地在正常市場條件的熟地價格,包括土地取得費(征地或拆遷的費用及相關稅費)、土地開發費用和土地純收益。通常按用途、區片、容積率等因素核定,一般相當于房價的三分之一。只是應繳的土地出讓金占房價比重如此之高,300萬的房產,要繳100萬的土地出讓金,恐怕許多業主都是無力承擔的。

到了住宅的土地使用權密集到期的年份,如果強行要求以現行土地出讓金的計算方式來繳納土地出讓金,必會影響社會穩定??尚械慕鉀Q路徑有兩種:一是大幅度降低“續期”的土地出讓金;二是以每年征收的房產稅代替一次性征收的土地出讓金,在房產稅全面開征以后,對“續期”的土地使用權不再征收出讓金。

顯然,土地使用權70年的房子,就好比4S店里的新車。若買到只剩下40年使用權的房子,也就相當于買來一輛半新的二手車。而買到只剩下10年、8年使用權的房子,就好比買來一輛將要報廢的車。所以,市民買房時,是到了應該關注土地使用權年期的理性時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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